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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巴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相关责任
发布时间:2022-05-21 07:53

 20日,四川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提级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向社会正式公布事故调查结果,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天全新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等7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022年1月12日13时43分许,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3号机组引水钢管闷头失效,造成水淹厂房,致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35.5万元人民币。


  调查报告称,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闷头体未按照承压设备制造、检验,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在压力钢管内水压的作用下爆裂失效,大量水流高速涌入厂房,导致人员溺水死亡,设备及厂房受损。间接原因:四川小金河公司作为关州水电站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效益、抢工期、违章指挥协调安装闷头;闷头质量管控缺失;闷头采购招标投标,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调查发现,四川小金河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突出,管理混乱等问题。内江东工公司默许公司副总工兼技术部部长温鹏高个人以公司名义给天全新松公司设计闷头,编制闷头计算书,绘制装配件图、闷头体图等。四川中源公司未与四川小金河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存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等问题。

  调查报告指出,丹巴县委、县人民政府抓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县发改、经信部门关于水电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生产运行水电站安全监管存在空挡。督促有关部门对水电站安全风险隐患进行辨识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关州水电站检修中的违规违法问题。

  甘孜州委、州人民政府对水电行业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不足,督促丹巴县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专项整治和抓落实力度不够,未厘清和明确发改、经信部门对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边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模糊,水电站生产安全监管缺失。


  调查报告称,天全新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四川小金河公司副总经理、关州水电站厂长、安全环保部部长刘和平,四川小金河公司发电生产部主管王忆,四川小金河公司关州水电站安全专责刘佳鑫,四川小金河公司总经理杨斌,金牛亿利通达经营部负责人李洪乐,东盛封头公司销售员王东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和重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四川小金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晓康,内江东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龚润清,东盛封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等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此外,四川小金河公司、天全新松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甘孜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内江东工公司、东盛封头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甘孜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金牛亿利通达经营部超范围违规承接闷头体、带颈法兰等采购业务,伪造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建议由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四川中源公司对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等,建议由甘孜州应急部门依法查处。四川小金河公司监事会主席崔秀三等5名企业责任人员,建议由甘孜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另有2人建议由公司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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